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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行規」 作理據?

 

以「行規」作為收受賄賂的理據,法庭會否接納?

有時,在一宗貪污案中,有些收取了賄賂的受疑人,會稱這些利益是按照「行規」去收取,究竟法庭會否接納這種說法?
在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當中,第19條說明:即使有關利益對任何專業、行業、職業或事業而言已成習慣,亦不屬免責辯護。
意思是指法庭並不會接受以「行規」作為收受非法賄款的理由,所以千萬不要隨便道聽塗說,也不要跟隨行業的不良習慣去提供或收取賄賂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