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的解釋,「代理人」包括公職人員、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。若具體一點說明,就可以這樣理解:
1. 公職人員 - 包括了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、公共機構的員工等2. 受僱於他人的人 - 包括了私營企業的員工3. 代他人辦事的人 - 包括了不受薪而需要代表某些機構或團體去辦事的人,譬如業主立案法團的委員或主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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